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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951号原告郑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