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951号原告郑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