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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孔涛,高密崇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委托代理人孔涛、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无端猜疑,性格暴躁,原告于2001年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王某乙,*年*月*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高密市柏城镇后朱家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夫妻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原告对离婚问题应慎重考虑,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