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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9日,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系一般授权。被告王某,男,生于1985年2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鸿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