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与姜铁军、洛阳市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宫中段。法定代表人刘红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旭辉、董进果,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铁军,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住址:伊川县鸣皋中溪村。被执行人洛阳市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诚华钢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姜铁军、洛阳市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姜铁军、洛阳市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4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诚华钢球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姜铁军、洛阳市胜森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