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云超与李明明、崔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崔云超。被告李明明,农民。被告崔采霞(系被告李明明妻子),农民。原告崔云超诉被告李明明、崔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云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云超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00元,共计3350元,由原告崔云超负担。审判员 焦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