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姚申田与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杨炉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申田,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杨炉军,杨叶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姚申田。被告: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炉军。被告:杨叶挺。原告姚申田与被告余姚市滨海轴承有限公司、杨炉军、杨叶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鸿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申田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申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