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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青格乐诉胡和巴拉、孟和、乌日吉雅、吴金钢、青泉、春英、胡斯乐健康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格乐,胡和巴拉,孟和,乌日吉雅,吴金钢,青泉,春英,胡斯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0617号原告青格乐,男,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包曙华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和巴拉,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孟和,男,蒙古族,农民。被告乌日吉雅,女,农民。被告吴金钢,男,农民。被告青泉,男,农民。被告春英,女,农民。被告胡斯乐,男,农民。原告青格乐诉被告胡和巴拉、孟和、乌日吉雅、吴金钢、青泉、春英、胡斯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青格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格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格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于原告撤诉而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青格乐承担。审 判 长  海 虎审 判 员  包娜仁代理审判员  肖志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秀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