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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上官燕梅与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燕梅,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上官燕梅,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李巍,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B1#甲级写字楼4层01室。法定代表人温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燕梅与被告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