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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延余与马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余,马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99-2号原告:郭延余。被告:马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329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马龙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马龙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马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龙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