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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与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体育路**号***号*楼。负责人:袁伟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仕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诗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站港公路边。法定代表人:林振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政通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上诉称,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订立的3份购销合同中均写明签订地为阳江市江城区,双方约定如产生纠纷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属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