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兴文与被执行人梁静霞、管宜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兴文,梁静霞,管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崔兴文,男,1966年3月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崔红海,女,1966年9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梁静霞,女,1964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管宜春,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兴文与被执行人梁静霞、管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梁静霞工资。2015年8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静霞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利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