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本涛与代厚兰、李世贵、汪自荣排除妨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江本涛。被执行人代厚兰、李世贵、汪自荣。本院在执行江本涛与代厚兰、李世贵、汪自荣排除妨害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本涛给付代厚兰土地补偿款16000元、给付汪自荣、李世贵夫妇土地补偿款18000元、损失费25000元,已履行完毕。江本涛修建房屋代厚兰、李世贵、王自荣不再妨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