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本涛与代厚兰、李世贵、汪自荣排除妨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江本涛。被执行人代厚兰、李世贵、汪自荣。本院在执行江本涛与代厚兰、李世贵、汪自荣排除妨害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本涛给付代厚兰土地补偿款16000元、给付汪自荣、李世贵夫妇土地补偿款18000元、损失费25000元,已履行完毕。江本涛修建房屋代厚兰、李世贵、王自荣不再妨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