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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洁诉被告王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洁,王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郭志洁,女,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工人。被告王鹏军,男,汉族,41岁,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洁诉被告王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柯颖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