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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德珍诉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管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胜行初字第50号原告彭德珍,女,生于1935年7月30日。被告武胜县房产管理所,住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法定代表人李东,所长。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慧玲,女,生于1963年6月4日。第三人夏蝉,女,生于1990年1月4日。原告彭德珍诉被告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管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彭德珍于2015年10月9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德珍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珍撤回对被告武胜县房产管理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德珍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审 判 员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