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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劳执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常小明与山东格美钨钼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523-1号申请执行人常小明,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和阳花园9号楼607室。被执行人山东格美钨钼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临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临劳调字第151号调解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劳执字第523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