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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冉牛红与晏世伟,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牛红,晏世伟,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牛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世伟。原审被告:王林。上诉人冉牛红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9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还款义务的履行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上诉人冉牛红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泰福路6号处,原审被告王林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锦湖路600号,二者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