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玉珍、黄登耀、陈仪贵、陈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陈玉珍,黄登耀,陈仪贵,陈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住福建省尤溪县。负责人张章旺,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旌卿,男,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职员,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陈玉珍,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黄登耀,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陈仪贵,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陈仪良,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玉珍、黄登耀、陈仪贵、陈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尤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玉珍、黄登耀、陈仪贵、陈仪良履行(2014)尤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珍、黄登耀、陈仪贵、陈仪良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