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与杨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95号原告李××,无职业。被告杨一×,无职业。原告李××诉被告杨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晓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杨二×,现已成年。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也不尽家庭义务。双方自2005年至今没有夫妻生活,2011年3月原、被告分屋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复印件二张。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尚有感情,孩子已经成年,我和被告仅仅是分屋居住。2014年10月原告搬出居住,我们是正式从那天开始分居的,并不是原告所说的2011年。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杨一×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杨二×,现已成年。其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0月搬出居住,至此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恋爱并结婚,并生育子女,应当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双方应当互敬互谅,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妥善处理问题,遇到矛盾争吵,也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保持冷静和克制,多考虑彼此的感情以及家庭的重要性,以化解矛盾为主,而不是通过离婚解决问题,这样既伤害了夫妻感情,也无助于家庭纠纷的解决。本案中,原告系第一次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不同意离婚。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的离婚理由,也并非原则性问题,并不会从根本上导致双方婚姻出现不可挽救的局面,因而此时,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婚姻家庭的机会也是必要的。同时,原、被告也应在双方的日常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以实际行动建立起对彼此的信任。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挽回的。故而,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本着对婚姻负责、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审慎的考虑婚姻问题,努力维护家庭和婚姻的完整性,双方的矛盾是可以通过彼此的沟通协商解决的。故而,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