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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明利与楚晓亮、田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利,楚晓亮,田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利。被执行人:楚晓亮。被执行人:田章权。申请执行人韩明利与被执行人楚晓亮、田章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楚晓亮、田章权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