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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魏绪远、姚传艳与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197号原告魏绪远。原告姚传艳。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翔斌,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相冲,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高允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国庆,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健,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惠瑛,镇长。委托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佩君,主任。本院在受理原告魏绪远、姚传艳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绪远、姚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绪远、姚传艳负担(已付)。审判员  姚伟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望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