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1977��5月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又名阳某某),女,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蒸长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长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青松审判员 刘祝绍审判员 彭平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