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郫县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牟欣、成都外航绵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成都市郫县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石廷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明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欣,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外航锦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县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欣、成都外航锦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郫县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县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郫县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26元,由原告成都市郫县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