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抚顺东铁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东铁商贸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抚顺东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宾县新宾镇民主街启运路50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昱骄,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横道河镇。上列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