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江世斌与刘召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斌,刘召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江世斌,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曹金华,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召兵,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斌与被告刘召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世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世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江世斌负担。审 判 员 储爱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范 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