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湖南中航环境资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太阳电力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航环境资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太阳电力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航环境资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株洲留学人员创业A1栋2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其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伯勋,湖南中航环境资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太阳电力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堡乡大林村。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航环境资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太阳电力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株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南中航环境资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就(2015)株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湖南太阳电力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太阳电力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株中法执字第39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太阳电力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醴陵支行18×××60帐户存款38367元,故本案已依法按(2015)株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株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