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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云法与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云法,毛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71-3号申请执行人金云法。被执行人毛鹏飞。申请执行人金云法与被执行人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毛鹏飞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金云法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毛鹏飞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毛鹏飞名下位于桐庐县多处房地产[其中包括本案抵押担保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富春路433号富春时代广场5-11号、7-16号房地产(申请执行人金云法申请暂缓处置)]及位于浙江省诸暨市阳北路81弄3号602室房产(已抵押,一时难以处置)和车牌号为浙D×××××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毛鹏飞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毛鹏飞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金云法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毛鹏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1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云法如发现被执行人毛鹏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