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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民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滕立新与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立新,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3264号原告:滕立新,打工。被告: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立新诉被告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滕立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立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立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滕立新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