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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谭某某,女,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赵某某,男,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祯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