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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二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通海与覃滋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通海,覃滋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二重字第1号原告李通海,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义,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远宏,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滋高,文化,职业。委托代理人蒙治就。委托代理人廖琪芳,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通海与被告覃滋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通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通海负担。审 判 长  吴青峰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审 判 员  黄小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