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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9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建筑工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曹某窜至黄梅镇建陶路新E族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瞿某的一辆无牌号银灰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停放在网吧门口,无人看管,且未上锁,遂上前将该摩托车推行盗走,并将该摩托车藏匿于黄梅镇人民大道“鄂东农贸市场”在建工地北门处。接着被告人曹某在黄梅镇城区继续寻找盗窃目标,伺机作案。当日9时许,曹某窜至黄梅镇环城西路176号“贝因美”母婴生活馆门前时,发现被害人吴某乙的一辆牌号为鄂J×××××白色建设麟龙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且未上锁,遂上前将该摩托车推行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人民大道“鄂东农贸市场”在建工地。被告人曹某在盗窃过程中因被人发现,报警后被抓获。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无号牌银灰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价值800元,被盗的鄂J×××××白色建设麟龙牌二轮摩托车价值34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吴某丙、瞿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甲、蔡某的证言;被盗摩托车购买信息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黄梅县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