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刑初字第111-1号本院对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泉、李春兰、郭铁军、邓旭泽一案作出的(2015)寒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中,正文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1页第7、8行“羁押期限自2005年3月30日至2008年3月29日。”更改为“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至2008年3月29日”。第2页第6行“羁押期限至2010年8月16日”变更为“2009年2月16日减刑释放”。第9页第8、9行“被告人李春兰于2014年4月1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农业银行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抓获”更改为“被告人李春兰于2014年4月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农业银行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抓获”。第15页第4行“2012年12月份左右,我通过汤秀林介绍认识了李春兰”更改为“2009年,我通过汤秀林介绍认识了李春兰”。第16页第3行“大约4、5年前(讯问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更改为“大约4、5年前(询问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第21页第8行“孙香香系韩泉的配偶”更改为“孙向阳系韩泉的配偶”。第23页倒数第6、7、8行“证实被告人李春兰于2014年4月1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农业银行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抓获”更改为“证实被告人李春兰于2014年4月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农业银行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民警抓获”。第26页第10行“韩泉涉案金额共计1010.49元”更改为“1010.49万元”。第28页第14至16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7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更改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审 判 长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