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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惠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惠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华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赤峰惠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丙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娇,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沈阳华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兴满。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惠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惠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赤峰惠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