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保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卢景陈与卢云岭等二方返还财产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景陈,卢云岭,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第440号申请人:卢景陈,男,1978年2月22日生。被申请人:卢云岭,男,1975年1月6日生。被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防职务:经理。地址:河南省滑县道口镇红旗路78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E855**号大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卢景陈所有的豫EA0M**号小型轿车及柴淑娜所有的豫EA5Y**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E855**号大型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隐匿。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