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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广全与刘德海、刘文杰、刘文华、刘文英、刘文香、刘文霞、刘志明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全,刘德海、刘文杰、刘文华、刘文英、刘文香、刘文霞、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全,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刘德海、刘文杰、刘文华、刘文英、刘文香、刘文霞、刘志明。本院在执行刘广全申请执行刘德海、刘文杰、刘文华、刘文英、刘文香、刘文霞、刘志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