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广全与刘德海、刘文杰、刘文华、刘文英、刘文香、刘文霞、刘志明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全,刘德海、刘文杰、刘文华、刘文英、刘文香、刘文霞、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全,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刘德海、刘文杰、刘文华、刘文英、刘文香、刘文霞、刘志明。本院在执行刘广全申请执行刘德海、刘文杰、刘文华、刘文英、刘文香、刘文霞、刘志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