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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洁与许伟光、余道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许伟光,余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408-2号申请执行人李洁。被执行人许伟光。被执行人余道友。李洁申请执行许伟光、余道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咸民终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余道友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赔偿李洁医疗费15949元、误工费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护理费1023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32293元,余道友承担22293元,许伟光对余道友所承担赔偿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0元由余道友、许伟光共同承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秦执字第004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