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遵清、朱树彩与尹传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赵遵清,男,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朱树彩,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系申请人赵遵清之妻。被执行人:尹传伍,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传伍银行存款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