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邢斗与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073号原告邢斗。委托代理人陈晓红,系原告母亲。被告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珍、毛志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斗诉被告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