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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第516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继文,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韦福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覃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