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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德潘与冯女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潘,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潘,其余略。被执行人冯女娣,其余略。申请执行人王德潘与被执行人冯女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女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潘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女娣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未执行金额人民币15000.00元)。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学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