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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兆青与被执行人岳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青,岳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孙兆青被执行人:岳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青与被执行人岳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调确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 丛 波审判员 :齐庆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 艳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