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3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晓芳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李X,李X1,范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32006号申请人张X,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申请人李X(张X之女),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申请人李X1(张X之公公),男,1929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人范X(张X之婆婆),女,1937年9月19日出生。2015年10月9日,申请人张X、李X、李X1、范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被继承人李X2名下在西城区xxx号(房产证号:X**)房屋归张X(身份证号:×××)所有;2、被继承人李X2名下在银滩观海听涛小区XXX号(房产证号:X**号)房屋归张X(身份证号:×××)所有;3、李X、李X1、范X放弃继承西城区XXX号(房产证号:X**)房屋和银滩观海听涛小区XXX号(房产证号:X**)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李X、李X1、范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李X、李X1、范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于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