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玉彬与杨春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彬,杨春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彬,1976年4月13日,农民。被执行人杨春庆,1971年5月1日。申请执行人黄玉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