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区户家菜馆与被告李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户家菜馆,李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东营区户家菜馆。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号。经营者朱雷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强,男,×年×月×日出生,滨海花苑物业管理站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东营区户家菜馆与被告李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燕华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区户家菜馆经营者朱雷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区户家菜馆诉称,2015年4月15日至5月30日期间,被告在原告酒店就餐消费共计8478元,并许诺一个星期内付款。然而,截止还款日后,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就餐费8478元。被告李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至5月30日期间,被告李强在东营区户家菜馆多次就餐消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支付餐费2752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强签字的欠费单据,除2015年4月24日单据中“李强”的签字非被告李强所签外,其余12张单据均系被告李强签字,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强尚欠5602元餐费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单据13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强在原告东营区户家菜馆就餐,并在原告就餐单据上签字,系对其餐饮欠费行为的认可,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李强支付餐饮费8478元,本院支持5602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区户家菜馆餐饮费5602元;二、驳回原告东营区户家菜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