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执字第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曾琛、成都天信正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信正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曾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48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邓文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成鹏、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天信正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曾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向东、马晓东,四川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琛,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关向东,四川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2)成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禾丰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天信正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天信正诚酒店)、曾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信正诚酒店无财产登记,之前所开设的酒店房屋产权系四川省商业集团所有。曾琛名下房产为位于成都市位于青羊大道8号14栋2单元1楼1号的住房和车位,住房设定有抵押。该房产目前暂不宜处置,本案亦无法处置涉案装修装饰工程。2015年8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禾丰公司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其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书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禾丰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8862459.67元。被执行人成都天信正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375000元。曾琛对上述欠款中的29755563.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终结本院(2012)成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