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董亚慧与新乡市王村乡东冀场村村委会土地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慧,新乡市王村乡东冀场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董亚慧。被执行人新乡市王村乡东冀场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印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亚慧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王村乡东冀场村村委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牧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