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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范军志与被告张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军志,张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501号原告范军志,男,1972年3月2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冰,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伟,男,1967年12月7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军志与被告张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的房屋,并以其所有的陕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明伟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宝钛家园的房屋。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陕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