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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于利申请执行张瑞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利,张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于利。被执行人张瑞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7155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