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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必宏、沈翠凤与徐殿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徐必宏,居民。原告沈翠凤,居民。被告徐殿松,居民。原告徐必宏、沈翠凤与被告徐殿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必宏、沈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寿礼负担。审判员  杨建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海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