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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香、王明明与被告北票市宝国老镇迷力营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212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某某区某某小区。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盘锦市某某区某某小区。监护人:张某某(王某某母亲)被告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某镇某某。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某、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连成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