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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金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某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职员。被告金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立文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常治国书 记 员  于海亮书 记 员  于海亮 关注公众号“”